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的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从10月22日起正式开始执行。此次价格调整共涉及2349个具体剂型规格品,其中,与现行规定价格比,有45%的药品降价,平均降幅12%左右;有49%的药品价格未做调整;有6%的短缺药品价格有所提高。
中新网10月22日电 今天,中国各地将正式实施调整后的药物零售价格,标志着中国国家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又迈进一步。此前,发改委公布的国家基本药物的零售指导价格,共涉及2349个具体剂型规格品,虽有49%的药品并未做调整,但仍不乏一些变化、亮点,而普通公众更关心的,恐怕还是长久以来的“看病贵”能否得到根本解决。
296种药品“过审” 价格有升有降
此次制定公布零售指导价格的药品共296种,2349个具体的剂型规格品,涉及3000多家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涵盖了除基本药物目录中的公共卫生类用药,以及实行特殊管理的麻醉和一类精神用药。
与现行政府规定的零售指导价比,此次约有45%的品种价格作了适当下调,平均降幅12%左右;约有49%的品种价格未作调整,继续按现行价格执行;还有约6%的品种适当提高了价格。发改委特别解释,提价品种都是各方面普遍反映因价格低廉出现短缺的药品,提价的绝对额较小,目的是鼓励企业生产,保障供应,满足临床需要。
药品实际零售价与指导价有差异
发改委有关负责人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市场实际价格的形成情况复杂,与国家规定的零售指导价格会存在一定差异,这是正常现象。
据介绍,国家公布的零售指导价格是按照药品通用名称制定的最高限价,而市场实际零售价格是不同企业根据市场竞争和不同交易条件确定的实际交易价格,两者并不完全相同。因此,有些品牌好、质量佳的药品,其销路自然不差,价格“水涨船高”也在情理之中。
发改委负责人同时指出,在市场竞争中,产品质量永远是第一位的,价格必须服从于质量,企业不能以牺牲药品质量换取价格下降。否则,这种降价不仅没有意义,而且还有损消费者利益,也不符合基本药物安全有效的原则。
两“价”不一如何解决“看病贵”
此次公布45%的品种降价,从一定程度反应了中国政府的决心,然而,作为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指导价所起的作用仅限于通过降低基本药物价格的总体水平,减轻公众负担。
但是,通过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零差率销售基本药物,群众不再支付原来承担的15%加价,同时,通过加强基本药物质量监管,提高基本药物的报销比例等措施,仍能使广大公众在享受质量更好的服务及药品同时,进一步减轻实际负担。
执行新价格 各方反应不一
上海医药行业协会副秘书长吴锡荣接受上海证券报的采访时表示,此次公布的指导价,对医院、药房的影响并不是很大,毕竟,有49%的药品价格未作调整,而对于药企的影响则不尽相同。
南方日报在采访中发现,医药业内人士多数表达了降幅小于预期的看法,甚至,本次降价幅度和范围远小于此前历次国家有关的降价。
广州某制药企业副总认为,公布的价格基本能够将企业的生产成本等真实反映出来,某些常用药还有提价,部分药价“出乎意料提高了”。
相对于业内人士的反应,普通公众更关心的还是参考了指导价格后药品的实际零售价,对此,《每日经济新闻》就发表评论指出,根据以往经验,凡被列入降价的药品,很快就会在市场上消失,成为“降价死”,可没过多久,这些消失的药品又改头换面,重新出现,但价格却比原来提高了许多。
可见,新一轮基本药物指导价格的实施,仅仅是解决“看病难”的一步,接下来,更为艰巨的,则是制止药品“死去活来”的恶性循环,按国家发改委要求,市面上流通量和使用量很大的基本药品制定了零售指导价(简称基本价)。基本价强制执行,一经发现虚高销售,最高可处以千元以上罚款,屡犯者甚至可能吊销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