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基本药物生产工艺和处方核查有关问题的请示》(京药监安〔2010〕45号)收悉。经研究,现提出以下意见:
关于基本药物生产工艺和处方核查问题,国家局《关于加强基本药物生产及质量监管工作的意见》(国食药监安〔2009〕771号)中已明确规定,“各省局应当在开展注射剂类药品生产工艺和处方核查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基本药物生产工艺和处方自查的实际情况,参照国家局《关于开展注射剂类药品生产工艺和处方核查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7〕504号)要求,组织开展辖区内基本药物生产工艺和处方核查,建立核查工作档案。”基本药物生产工艺和处方核查具有自身特点,对于核查结果处理问题,应按照国家局《关于开展注射剂类药品生产工艺和处方核查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7〕504号)中“注射剂类药品生产工艺和处方核查工作方案”中的“处理原则”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二○一○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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